今年,某高級人民法院專門組織了一場關于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研討會。會上,對可否提起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存在不同認識。
有觀點認為,鑒于知識產權較強的私權屬性以及權利救濟的多元化,建議謹慎探索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
另一觀點認為,對于當事人而言,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本可能會更低、有助于保障權利人優先受償。[2]
同樣,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也開始推行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人民法院報》作為案例登載的熊四傳假冒注冊商標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認為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3] 現實司法實踐中,不僅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甚而出現了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4]司法實務中,有的法院明確規定,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5]
同時,在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亦還存在在刑事判決之后,另行由不同審判組織審理民事賠償部分是否可行亦存在不同認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6]的規定,在刑事判決之后單獨提起民事賠償的,原則上應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現實中,一些法院對知識產權刑事判決之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更多系由民事審判庭審理。在賠償范圍上,有的主張民事賠償金額應與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違法所得)保持一致;[7]有的認為,刑事與民事的證據標準不同,民事部分的賠償金額可以與刑事判決認定違法所得可以不同。[8]
厘清上述問題,最主要、最根本需要首先解決知識產權刑事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一前提、基礎問題。該問題解決后方可繼續探討后續的同一審判組織審理、相同數額標準問題。針對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不同認識和不同做法,本文擬就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作一法律分析。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及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該條明確了刑事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時,可以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但該處的經濟損失系指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失,還是僅指物質損失,該條文并沒有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此專門進行了明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的損失僅指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9]2000年1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司法解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并作了限縮性規定。雖然該司法解釋已失效,但2018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10]仍沿襲了原司法解釋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范圍的規定。也就是說,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是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到物質損失均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僅包括兩種情形:即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且財物損失僅指有形財產被損害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11]、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給河南高院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12]亦可以看出,被害人財產被犯罪行為侵害(如詐騙、侵占等侵財型犯罪),法律規定若公安機關已追回的,依法發還被害人,未能追回的,則責令向被害人進行退賠予以處理。該批復明確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物質損失(財產被盜竊、侵占、騙取等侵財型犯罪)沒有賦予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方式予以救濟,而是采取在刑事判決中責令退賠或發還的方式。
從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釋可以看出,當前,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被害人僅在兩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予以救濟,即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兩種情形,而該處“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系指有形財產被遭受損害的情形。
二、知識產權犯罪被害人損失法律屬性分析
知識產權犯罪中,如假冒注冊商標罪[1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14]、假冒專利罪[15]等,其被害人系指知識產權人,如商標權人、專利權人等。在知識產權刑事犯罪中,首先,知識產權人所受損失不屬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其次,知識產權人所受損失是否屬于物質損失。知識產權具有雙重屬性,既有人身權屬性又有財產權屬性。物質損失是相對于精神損失而言的,知識產權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屬于物質損失屬于理論通說。[16]最后,知識產權人損失是否屬于有形財產被損害的情形。知識產權財產權屬性最大特征是其無形性特征,其無形性系相對于有形財產而言。據此,知識產權人因犯罪侵害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屬于有形財產所遭受的損失。
綜上,知識產權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規定,但該物質損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該司法解釋中“財物”系指“有形財產”,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權”不存在“毀壞”之說,僅僅屬于“被侵犯”一說。據此,對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知識產權案件既不屬于“因人身權利而遭受物質損失”,也不屬于“財物被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故其不屬于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
在知識產權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相應,亦不能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之后,另行單獨提起因該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民事訴訟。進而,提起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目前亦缺乏法律依據。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17]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僅僅針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的規定,知識產權犯罪不屬于破壞生態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兩種情形。知識產權犯罪如假冒注冊商標罪若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假冒偽劣),根據司法解釋擇重處理原則,其罪名應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罪,等等[18],此時,該犯罪在處理上亦不再屬于知識產權犯罪類型。據此,不管是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來看,還是從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規定來看,由檢察機關在知識產權犯罪中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均缺乏法律依據。
注釋: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物質損失應該如何理解—上海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研討會會議綜述》,載2020年9月24日《人民法院報》。
[2] 同上。
[3]熊四傳假冒注冊商標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2011)鄂知刑終字第1號。
[4]伊某輝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茅臺酒商標),由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伊某輝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來源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公眾號。
[5]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關于審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知識產權表現為智力成果,系一種無形財產。侵犯知識產權罪中既不涉及人身權利受侵犯,也不存在有形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的情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被害人不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